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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县城区沿街景观亮化维修改造工程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
发布者:admins 发布时间:2021-12-27 16:53:21 阅读:271次 【字体: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绥宁县县城区沿街景观亮化维修改造工程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1、项目名称:绥宁县县城区沿街景观亮化维修改造工程

2、政府采购编号:绥财采计[2021]0138

3、委托代理编号:HNXZ-2021-SY-XMZB-1189

4、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二、采购项目预算

序号

包名称

简要技术要求

数量(项)

采购项目预算

(元人民币)

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代理服务收费最高限价

01

绥宁县县城区沿街景观亮化维修改造工程

详见谈判文件

1

3018245.00

详见谈判文件

24100.00元

 

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包括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2、采购进口产品: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

三、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材料:

1)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原件。格式见附件一;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提供近三个月中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中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注:资格条件中所提到的近三个月是指2021年9月至2021年11月。

4)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为本项目项目负责人);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5)提供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6)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特定资格条件:

1)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

2)拟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含贰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和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3)拟任技术负责人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安全员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和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安全员须同时具有负责土建和机械安全管理的专职安全员;当专职安全员为1人时,须为综合类。);施工员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专业岗位资格证书;质量员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专业岗位资格证书。

4)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按照湘建建[2020]208号文规定,至少配备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安全员1人,施工员1人,质量员1人。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有在建项目且须提供无在建承诺。

项目部人员须提供相应证书、供应商为其缴纳的近个月(2021年9-2021年11月)的社保证明资料,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5、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信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提供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并加盖公章。

6、本次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

四、供应商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1、供应商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供应商为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供应商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依法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 原件;

3)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原件;

4)其他说明;

2、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均应为有效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按其规定签署。

五、资格证明材料的递交

1、按本邀请函第三条、四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装订成册,一式贰份。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2、资格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2021 12 31 17  00 分(北京时间),地点为 湖南省湘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绥宁县商贸街五巷沿河路2楼)。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六、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本公告第三、四条规定,对供应商提交的资格审查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2、供应商提交的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符合本公告第三、四条规定,采购人或谈判小组按照本公告第七条规定确定拟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3、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七、确定拟邀请供应商

1、采购人确定所有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也可以由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并发出谈判文件。

八、公告期限

1、本邀请公告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发布。公告期限从本邀请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邀请公告,公告内容以本邀请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邀请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九、询问及质疑: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谈判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十、其他相关规定:

由于现处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投标人均须规范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及行程码(绿色)、未佩戴口罩,黄码、红码及体温异常者,一律不得入场。凡从中高风险地区往(返)衡阳的人员,一律持48小时以内核酸检测呈阴性的报告进场参与招投标活动,否则谢绝进场。

 

十一、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1采购人信息

1) 称: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地  址: 绥宁县长铺镇  

3)联系人:刘先生                            

4)电话: 1378690991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1)  称:  湖南省湘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地  址: 湖南省长沙市东二环一段1139号湖南国际商务中心二楼

绥宁县地址:绥宁县商贸街五巷沿河路2楼

3)联系人: 周女士                          

4)邮  编: 422600

5)电  话: 13337297567 

6)电子邮箱: 376432840@qq.com


附件一  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

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         (项目名称)邀请公告的规定,我单位郑重声明如下:

一、我单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注册地点为         ,全称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我单位依法进行纳税和社会保险申报并实际履行了义务。

四、我单位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

五、我单位在参加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达到处罚地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我单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信息如下(如无,填写“无”):

1、与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如下:               

2、我单位直接控股的其他单位如下:               

3、与我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如下:               

八、我单位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九、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1、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2、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我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注:第三条“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供应商经营状况良好,无本资格声明第九条情形。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印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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